入會申請

新竹總工會 申請加入會員資格與權益說明

凡在本市區域內正式成立之產、企業工會、職業工會,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。

會員工會應依規定選派代表出席本會,稱為會員代表,會員代表以曾經取得本會所屬各業工會會員資 格 者為限。

會員工會須遵守本會章程,履行決議案及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,並依法享有本會一切權利。

會員代表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罷免、被選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,    但被選舉權不限於會員代表,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  其 他會員代表代理之,每一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。


會員工會或會員有違背第八條規定事項,及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,經監事會檢舉屬實者,得提出檢舉案報請新竹市政府依法辦理。

會員工會於入會時,應將會員人數、職員名冊及各種調查表,填報本會。

會員工會非有工會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解散,或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報准主管機關予以除名者,不得退會。

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。
1、背叛中華民國政府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。
2、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。
3、褫奪公權者。
4、無行為能力者。
5、無會員資格者,或會員資格喪失者。
6、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。

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,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,經監事會檢舉屬實者,得函請主管機關轉知原選派會員工會撤換之。